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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留意三大類別錯誤
2025/05/2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4/5/2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包括收入、費用及所得等三類,整理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錯誤態樣及說明

類別

錯誤態樣

說明

收入

漏報扣繳憑單收入(如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等)

可利用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避免漏報。

漏報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

該補助款非屬免稅收入,申報業務收入時應填報。

費用

獨資負責人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與家庭合用無法劃分之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租用房屋之租金支出,應按供執行業務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水電瓦斯費、郵電費及汽車相關費用應按1/2計算減除。

屬員工自付之勞、健保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條規定,非執行業務者負擔不得列報。

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不得列報。

所得

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異動

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及出資證明等資料。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該所得已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於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應再以部頒標準計算減除費用,以免重複扣除費用,致漏報所得額。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其收入、費用,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其他所得業者亦適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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