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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3次,將受停業處分!
2025/10/2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10/2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轄內某知名餐廳遭查獲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達3次,而受停止營業之處分。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營業人漏開發票,對於經常遭檢舉漏開統一發票、累積留抵異常或營業稅申報異常之營業人,國稅局會持續不定期派員稽查。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有關停止營業處分之期間如下:

一、營業人1年內(指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下同)第1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7日至14日;第2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上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2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營業人1年內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達3次者,國稅局於次年再為停止營業處分時,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其期間為3個月以上,但最長仍不得超過6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該餐廳分別於11353日、同年1122日及114418日經國稅局查獲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外,並核定於1145月停業7日處分(1年內第1次)。嗣經該局又於114822日再次查獲該餐廳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核定停業處分則屬1年內第2次,將處以停業14日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勿存有僥倖心理,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外,另受停業處分損及商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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