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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請依法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019/11/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1/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臺灣地區人民被營利事業派赴其大陸地區辦事處服務者,其由臺灣地區總機構直接給付或撥付大陸地區辦事處給付的報酬,應由臺灣總機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填報臺灣地區人民薪資所得扣繳憑單。臺灣地區人民如另有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給付的薪資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亦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如領有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給付的所得,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計臺灣地區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由我國境內乙公司派駐大陸的子公司工作,甲君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為沒有大陸子公司給付薪資之扣繳資料,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及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徵本稅外,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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